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
第一章 總則
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有機產品認證以及獲證有機產品生產、加工、進口和銷售活動,應當遵守本辦法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,是指生產、加工和銷售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的供人類消費、動物食用的產品。
本辦法所稱有機產品認證,是指認證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,按照有機產品認證規則,對相關產品的生產、加工和銷售活動符合中國有機產品國家標準進行的合格評定活動。
第四條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(以下簡稱國家認監委)負責全國有機產品認證的統一管理、監督和綜合協調工作。
地方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各地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(以下統稱地方認證監管部門)按照職責分工,依法負責所轄區域內有機產品認證活動的監督檢查和行政執法工作。
第五條 國家推行統一的有機產品認證製度,實行統一的認證目錄、統一的標準和認證實施規則、統一的認證標誌。
國家認監委負責製定和調整有機產品認證目錄、認證實施規則,並對外公布。
第六條 國家認監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組織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合作。
開展有機產品認證國際互認活動,應當在國家對外簽署的國際合作協議內進行。
第二章 認證實施
第七條 有機產品認證機構(以下簡稱認證機構)應當經國家認監委批準,並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後,方可從事有機產品認證活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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